24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 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A)提起訴願
(B)提起再聲明異議
(C)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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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42), C(267), D(31), E(0) #3791202
統計: A(169), B(42), C(267), D(31), E(0) #3791202
詳解 (共 5 筆)
#7321072
根據現行實務見解,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被駁回後,該異議程序即相當於訴願程序,當事人無須再提起訴願,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實務見解變遷
時間 決議/見解 救濟程序要求
2008年12月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4月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此項見解變更的理由包括:行政執行貴在迅速、異議已由直接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避免救濟程序過於繁複等。
時間 決議/見解 救濟程序要求
2008年12月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4月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此項見解變更的理由包括:行政執行貴在迅速、異議已由直接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避免救濟程序過於繁複等。
? 各選項解析
選項 救濟程序 正確與否 解析
(A) 提起訴願 錯誤 依107年決議,聲明異議已「相當於」訴願程序,無須再提起訴願。
(B) 提起再聲明異議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9條僅規定一次聲明異議程序,無「再聲明異議」之制度。
(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正確 異議決定後,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此為現行實務定見。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錯誤 對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適用於金錢、事實行為等非處分請求
選項 救濟程序 正確與否 解析
(A) 提起訴願 錯誤 依107年決議,聲明異議已「相當於」訴願程序,無須再提起訴願。
(B) 提起再聲明異議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9條僅規定一次聲明異議程序,無「再聲明異議」之制度。
(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正確 異議決定後,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此為現行實務定見。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錯誤 對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適用於金錢、事實行為等非處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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