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訴訟上確認訴訟之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C)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
(D)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統計: A(60), B(193), C(381), D(146), E(0) #3791200
詳解 (共 6 筆)

- 因為行政處分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處分除非無效,否則在未被撤銷前,大家都推定它是有效的),因此沒有必要特別去訴請法院「確認它有效」。
- 既然行政處分本來就具有「推定有效」的效力,人民或行政機關不需要、也不能透過訴訟來請求確認其為有效。
- 如果人民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如果人民認為無效,應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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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的確認訴訟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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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訴訟類型 | 是否為確認訴訟 | 解析與法條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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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是 |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明定為確認訴訟類型之一。提起此類訴訟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 |
| (B) |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 是 |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明定為確認訴訟類型之一。此處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是指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非法規或行政行為本身。 |
| (C) |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 | 否 | 此類型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三種確認訴訟之一。 |
| (D) |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 | 是 |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明定為確認訴訟類型之一。此類訴訟是為了讓人民在行政處分已消滅、無法提起撤銷訴訟時,仍有機會獲得違法確認以尋求後續救濟。 |
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例子:荒謬的交通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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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小華某日收到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但罰單上的車牌號碼、違規地點、違規時間全部都是錯誤的,甚至連開單的員警姓名欄位都空白。這張罰單的錯誤已經達到「重大明顯」的程度,任何人一看就知道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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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類型:小華可以先向原處分機關(交通裁決單位)請求確認該罰單無效。若被拒絕或30天內不獲回應,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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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請求法院確認這張罰單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小華無須繳納罰款。
2.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例子:土地所有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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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某建設公司與縣政府簽訂契約,承諾無償提供一條道路用地給公眾通行,以換取其他土地的容積率獎勵。多年後,該公司將土地轉賣給老王。老王認為這塊土地是私人所有,遂在路口設置鐵門,不讓公眾通行。縣政府則主張該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老王不得禁止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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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類型:老王或縣政府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土地是否存在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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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釐清該土地是否負有供公眾通行的公法上義務,這是一個持續性的法律狀態,而非針對某個行政處分。
3. 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
例子:已拆除的違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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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政府認定小陳的頂樓加蓋是違章建築,發函命令他限期拆除。小陳不服,但因忙於工作,未在30天內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等他忙完時,政府已派員將違建全部拆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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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類型:此時,該拆除處分已經執行完畢,無法再透過「撤銷訴訟」來阻止拆除或回復原狀。但小陳認為該處分違法(例如他的加蓋符合當年舊法規),為了之後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他可以提起「確認該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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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雖然房子已經被拆了,但小陳需要一個法院的確定判決,來確認政府的拆除處分是違法的。拿到這個勝訴判決後,他才能據此向政府請求賠償他的損失。
小結: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
使用確認訴訟時,必須注意一個重要原則——補充性。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若原告可以提起或應該提起其他類型的訴訟(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卻選擇提起確認訴訟,法院會駁回其請求。換句話說,確認訴訟是在其他救濟途徑無法使用時,才派上用場的最後手段。
例如,在「已拆除的違建處分」例子中,小陳因為錯過了撤銷訴訟的法定期限(30天),無法再提撤銷訴訟,此時確認訴訟才被允許。如果他還在法定期限內,就應該直接提撤銷訴訟,而不是提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