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17 歲之甲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A)訂立遺囑,贈送一半之財產給阿姨
(B)被授予代理權,替本人為代理行為
(C)接受一棟房屋之贈與,該房屋設定有普通抵押權
(D)暑假期間受僱於加油站打工
統計: A(123), B(99), C(159), D(354), E(0) #3791209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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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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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甲為 17 歲,已滿 16 歲,因此他可以獨自、有效地訂立遺囑,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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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86 條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A),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 根據《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法律邏輯在於,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由「本人」承擔,而非「代理人」甲。
- 甲只是作為一個傳遞意思表示的「工具」,他的財產權益不會受損,因此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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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B)而受影響。 |
- 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 根據《民法》第 77 條但書,如果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不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贈與房屋雖然附帶「抵押權」,但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房屋的權利,甲獲得房屋後,並不需要負擔任何債務(甲不是借款人),這在法律實務上被認定為「純獲利益」。除非是「附負擔之贈與」(例如要甲定期付錢給阿姨),否則不需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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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D)。但純獲法律上利益(C),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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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D)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 勞務契約(打工)需經同意,打工涉及簽訂「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這類契約會讓甲負有提供勞務的義務,並非單純獲得利益。
- 此外,根據《民法》第 77 條主文,以及《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之精神,未成年人簽署勞動契約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該契約效力未定。
選項 行為 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解析
(A) 訂立遺囑,贈送一半之財產給阿姨 無效,非經同意問題 遺囑為單獨行為,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未滿16歲之人不得為遺囑。17歲之甲所立遺囑無效,而非待同意始生效力。
(B) 被授予代理權,替本人為代理行為 無須同意 代理權之授予,屬於「單獨行為」,且授予代理權本身不使被授予人負擔義務。即使受任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得有效取得代理權(民法第104條)。
(C) 接受一棟房屋之贈與,該房屋設定有普通抵押權 須經同意 該贈與附有抵押權負擔,接受贈與同時承受物上負擔,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D) 暑假期間受僱於加油站打工 無須同意 依《民法》第85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所生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此處打工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亦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例外,無須同意。
? 核心觀念補充: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效力判斷
判斷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依以下層次分析:
實例:17 歲的高中生代父買車
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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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老張工作繁忙,委託他 17 歲的兒子小張(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老張的名義,向汽車業務員小王購買一輛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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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依父親的指示,與小王簽訂了汽車買賣契約,契約上載明「買方:老張」,小張僅在代理人欄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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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老張因故反悔,主張小張未滿 20 歲,所簽訂的買賣契約無效。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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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小張作為代理人,其所為的買賣意思表示(要約或承諾),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老張,不因小張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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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該買賣契約在老張與小王之間有效成立,老張不能以「代理人小張年輕不懂事」為由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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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老張與小張之間的內部委任關係,小張是否因限制行為能力而無法有效接受委任,那是另一個問題(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所需之行為始有效),但這不影響對外代理行為的效力。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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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汽車買賣契約仍然有效,老張必須依約付款。若老張拒絕,小王可向老張請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