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男、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離婚。離婚後,甲欲與丙女結婚,丙為乙之母親。甲、丙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
(B)經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C)得撤銷
(D)無效
統計: A(155), B(7), C(17), D(306), E(0) #3791212
詳解 (共 5 筆)
根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直系姻親」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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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丙的關係: 甲與乙結婚後,乙的母親丙成為甲的「直系姻親」(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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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影響: 雖然甲、乙離婚,依《民法》第 971 條,甲與乙的姻親關係會因此消滅,但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倫理,規定「直系姻親」即使在關係消滅後,依然終生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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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 違反《民法》第 983 條規定的婚姻,依《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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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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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83 條 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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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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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 -
民法第983條第2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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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曾為夫妻,乙與丙為母女(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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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結婚後,甲與丙之間成立直系姻親關係(甲為丙之女婿,丙為甲之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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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離婚後,甲與丙之間的姻親關係雖消滅,但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的限制不因姻親關係消滅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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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甲與丙仍屬不得結婚之對象,若結婚,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983條者,結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