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之司機乙,因連續超時工作,精神恍惚,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撞傷路人丙,丙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損害,其遂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闖紅燈的行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故甲無須負責
(B)雖甲讓乙超時工作,但甲選任乙時,已確認其具有駕照且無違規紀錄,且監督乙執行職務時亦再三告誡 乙應遵守交通規則,故甲不負賠償責任
(C)若甲賠償丙全部的損害,甲對於乙僅就 5 萬元的部分有求償權
(D)若丙因甲選任及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而不得請求甲賠償,法院因丙之聲請,得斟酌甲與丙之經 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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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2), C(56), D(380), E(0) #3791210
統計: A(12), B(42), C(56), D(380), E(0) #3791210
詳解 (共 5 筆)
#7276003
甲之司機乙,因連續超時工作,精神恍惚,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撞傷路人丙,丙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損害,其遂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闖紅燈的行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故甲無須負責❌乙闖紅燈的行為,屬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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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為「執行職務」,法律上採客觀說。只要外觀上是為雇主服務,即便違反交通規則(如闖紅燈),仍屬於執行職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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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載老闆上班途中開車,外觀上就是在工作,甲必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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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8 條 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A),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B)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D)。 3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C)。 |
(B) 雖甲讓乙超時工作,但甲選任乙時,已確認其具有駕照且無違規紀錄,且監督乙執行職務時亦再三告誡 乙應遵守交通規則,故甲不負賠償責任❌甲未盡相當之注意(讓乙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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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雇主若要免責,必須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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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明確指出甲讓乙 「連續超時工作」 導致乙 「精神恍惚」。即便甲有檢查駕照或口頭告誡,但甲在「勞務管理」與「防止過勞駕駛」的監督上明顯有過失(未盡相當注意),因此甲不能免責。
(C) 若甲賠償丙全部的損害,甲對於乙僅就 5 萬元的部分有求償權❌求償權原則上是全額,且非自動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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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法條文字並未限制求償比例,原則上雇主賠償後,可向員工全額求償(因為員工才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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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學說上有認為若雇主也有過失(如本題強迫加班),應減輕員工的內部責任分擔,但法律並未規定「自動減半(5 萬元)」。選項直接斷定是 5 萬元(一半),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D) 若丙因甲選任及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而不得請求甲賠償,法院因丙之聲請,得斟酌甲與丙之經 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完全符合《民法》第 188 條第 2 項 (衡平責任)的規定: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如果雇主(甲)真的能證明自己選任監督都已盡力(符合第 1 項但書免責),導致被害人(丙)無法向甲求償,而司機(乙)又無力賠償時,為了保護被害人,法院可以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叫甲還是要賠一點(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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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86
(A) 司機乙於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仍屬執行職務之行為,甲應負僱用人責任。
(B) 甲讓乙超時工作,已屬監督疏失,難以主張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
(C) 甲賠償丙後,向乙內部求償之範圍,應依雙方過失比例定之,而非固定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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