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將其名錶設定質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債務。就占有之狀態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
(B)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
(C)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
(D)乙為間接占有人,甲為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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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292), C(45), D(29), E(0) #3791211
統計: A(134), B(292), C(45), D(29), E(0) #3791211
詳解 (共 5 筆)
#7276004
甲將其名錶設定質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債務。就占有之狀態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角色顛倒
這剛好顛倒了。如果甲是直接占有人(手錶還在甲手上),依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甲)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質權根本無法設立或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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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85 條 1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乙)占有而生效力。 2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甲)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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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乙)、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甲)為間接占有人。 |
甲將名錶「設定質權」給乙。依據《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質權之生效)、第 941 條(間接占有)規定,動產質權的設定必須以「移轉占有」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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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債權人/質權人): 為了確保債權,乙必須實際持有這支手錶。乙對於手錶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因此乙是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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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債務人/出質人): 甲雖然將手錶交給乙,但甲是基於「質權設定」的法律關係(如質權、租賃、寄託等),讓乙占有。甲在債務清償後,有權請求返還手錶。依據《民法》第 941 條規定,甲依然保有占有的地位,稱為間接占有人。
(C) 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
(D) 乙為間接占有人,甲為占有輔助人❌
- 占有輔助人(《民法》第 942 條)是指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例如:店員受老闆指示顧店、司機受僱主指示開車)。
- 本題中,甲與乙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對等契約關係,並非受僱或從屬關係,所以不適用占有輔助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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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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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88
在動產質權的設定中,出質人(債務人)必須將質物交付予質權人占有,這是質權成立的要件。依此,質權人取得對質物的事實上管領力,成為直接占有人;而出質人則喪失直接占有,但保留所有權及返還請求權,成為間接占有人。
因此,就占有狀態而言,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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