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生前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務;其於死前半年,因其長女丙結婚,而贈與嫁妝 80 萬元。 甲死亡時,僅留下現金 60 萬元,且上述 1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倘甲之繼承人為長女丙與次女丁,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應於 4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B)丙應於 10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C)丙丁應於 6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D)丙丁應於 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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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3), C(130), D(293), E(0) #3791216
統計: A(46), B(13), C(130), D(293), E(0) #3791216
詳解 (共 4 筆)
#7321205
首先,根據民法第1173條,被繼承人因子女結婚所為的贈與,應計入遺產進行分配,以保障全體繼承人間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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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應繼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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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時留下的現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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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回 給丙的結婚嫁妝: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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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遺產總額:60萬 + 80萬 = 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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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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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丙、丁兩人,每人應繼分為遺產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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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應繼分:140萬元 ÷ 2 = 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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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丙、丁實際可獲得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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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已因結婚受贈80萬元,超過其應繼分70萬元,因此不能再分配任何遺產,但也無需將多出的10萬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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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應繼分為70萬元,可以從甲留下的60萬元現金中全額取得,不足的10萬元部分因遺產已無其他財產,無法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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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確定對債權人乙的清償責任
接下來,處理甲對乙的100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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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與遺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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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總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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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可用的遺產: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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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限定繼承的「以遺產為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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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遺產不夠償還的債務(本例為40萬元),繼承人原則上無須用自己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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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數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在「所得遺產」的限度內,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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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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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和丁作為甲的繼承人,只需就他們所繼承到的60萬元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乙的100萬元債務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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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責任是連帶的,意思是乙可以要求丙和丁中的任一人,在60萬元範圍內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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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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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 |
|---|---|---|---|
| (A) | 丙應於 4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 錯誤 | 丙因已受贈80萬元,在遺產分配上雖無法再取得財產,但其仍是繼承人,需與丁共同對外負責。債務清償責任是兩位繼承人連帶負擔,而非丙單獨負責。 |
| (B) | 丙應於 10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 錯誤 | 理由同上,且繼承人僅在60萬元遺產範圍內負責,不是全額100萬元。 |
| (C) | 丙丁應於 6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 正確 | 完全符合上述分析,正確。 |
| (D) | 丙丁應於 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 錯誤 | 雖然丙丁對債務是連帶責任,但責任範圍僅限於60萬元遺產。超過的部分,他們有權拒絕清償。 |
總結一下: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對內遺產分配(歸扣)」與「對外債務清償(限定繼承)」。丙因嫁妝歸扣而無法分得遺產,但這不影響她作為繼承人,必須與丁共同以現存遺產(60萬元)為限,連帶清償甲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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