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B)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C)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D)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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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73), C(34), D(55), E(0) #3791208
統計: A(333), B(73), C(34), D(55), E(0) #3791208
詳解 (共 5 筆)
#7321110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與法條依據 |
|---|---|---|---|
| (A) |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 錯誤 | 《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只有當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才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因此,「一定」要訴請法院的說法是錯誤的。 |
| (B) | 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 正確 | 依《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例如為保留共同通行道路,法院可判決該道路由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 |
| (C) | 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 正確 | 這是《民法》第824條第5項的明文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土地細分,有助於社會經濟發展。即使數宗土地不相鄰,只要共有人完全相同,亦可請求合併分割。 |
| (D) |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 正確 | 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此種合併分割須同時具備三要件:(1)數不動產相鄰;(2)共有人部分相同;(3)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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