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 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B)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C)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D)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統計: A(180), B(89), C(94), D(289), E(0) #3791207
詳解 (共 5 筆)
- 支付命令採「專屬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乙)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如果甲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法院必須直接裁定駁回,不能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1 項)。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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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A)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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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 1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B)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2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C)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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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D),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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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 1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A)(B)(C);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 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聲請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如果債權人的請求(要求付車款)是以其對待給付(交車)為前提,甲必須在聲請時表明已履行對待給付。若甲未表明,則不符合支付命令的要件,法院應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1 項)。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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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負有「釋明」義務,這是 2015 年修正後的重點(《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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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濫用,現在規定甲必須對請求的原因事實提出「釋明」(即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如買賣契約影本、對帳單等)。如果甲完全沒提證據,法院應駁回聲請。
- 法院「不訊問」債務人,這是支付命令最重要的程序特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支付命令是為了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若要訊問債務人乙,就會變成漫長的辯論程序,失去「督促程序」的意義。
- 乙的答辯機會是在「收到命令後 20 日內」提出異議。一旦乙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案件自動轉為一般訴訟或調解程序。
錯誤的敘述是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法院在審理支付命令聲請時,應不訊問債務人。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法院僅根據債權人提出的書狀與證據進行形式審查,不開庭、不傳喚債務人,以達簡便、迅速之目的。
? 各選項解析
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其特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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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理:法院僅審查債權人提出之書狀及證據,不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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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訊問債務人:法院不傳喚債務人,亦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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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範圍:法院審查聲請是否合法(如管轄、裁判費)及請求是否有理由,若聲請合法且理由完備,即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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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救濟:債務人如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應於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無須附理由。
因此,法院不會為使債務人答辯而訊問債務人,選項(D)與法律明文規定相悖。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與法條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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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 正確 | 支付命令聲請專屬債務人住所地、居所地等法院管轄,若無管轄權,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
| (B) | 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 正確 | 聲請狀須表明「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未表明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
| (C) | 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 正確 |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若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法院得駁回聲請。 |
| (D) |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 錯誤 |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明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支付命令程序不開庭、不訊問債務人,若債務人認無理由,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