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 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B)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C)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D)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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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89), C(94), D(289), E(0) #3791207

詳解 (共 5 筆)

#7275993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 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1. 支付命令「專屬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乙)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如果甲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法院必須直接裁定駁回,不能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1 項)。ㅤ

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A)被告,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

1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B)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2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C)之。

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D),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A)(B)(C)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 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1. 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聲請
  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如果債權人的請求(要求付車款)是以其對待給付(交車)為前提,甲必須在聲請時表明已履行對待給付。若甲未表明,則不符合支付命令的要件,法院應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1 項)。ㅤ
(C) 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1. 債權人負有「釋明」義務,這是 2015 年修正後的重點(《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

  2. 為了防止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濫用,現在規定甲必須對請求的原因事實提出「釋明」(即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如買賣契約影本、對帳單等)。如果甲完全沒提證據,法院應駁回聲請。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1. 法院「不訊問」債務人,這是支付命令最重要的程序特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 支付命令是為了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若要訊問債務人乙,就會變成漫長的辯論程序,失去「督促程序」的意義。
  3. 乙的答辯機會是在「收到命令後 20 日內」提出異議。一旦乙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案件自動轉為一般訴訟或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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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40
本題「錯誤」的是:(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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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的**「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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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147
29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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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05

錯誤的敘述是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法院在審理支付命令聲請時,應不訊問債務人。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法院僅根據債權人提出的書狀與證據進行形式審查,不開庭、不傳喚債務人,以達簡便、迅速之目的。

? 各選項解析

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其特點為:

  1. 書面審理:法院僅審查債權人提出之書狀及證據,不進行言詞辯論。

  2. 不訊問債務人:法院不傳喚債務人,亦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3. 審查範圍:法院審查聲請是否合法(如管轄、裁判費)及請求是否有理由,若聲請合法且理由完備,即發支付命令。

  4. 債務人救濟:債務人如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應於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無須附理由。

因此,法院不會為使債務人答辯而訊問債務人,選項(D)與法律明文規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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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敘述 正確與否 解析與法條依據
(A) 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正確 支付命令聲請專屬債務人住所地、居所地等法院管轄,若無管轄權,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B) 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正確 聲請狀須表明「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未表明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C) 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正確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若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法院得駁回聲請。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明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支付命令程序不開庭、不訊問債務人,若債務人認無理由,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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