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罰款
(B)休職
(C)撤職
(D)減少退休(職、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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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117), C(720), D(362), E(0) #3791198
統計: A(402), B(117), C(720), D(362), E(0) #379119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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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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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之規定,對公務員的懲戒種類為: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免除職務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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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ㅤㅤ
「罰款」之懲戒處分
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
等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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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211
「休」:休息、暫停
「撤」:撤除、免去
休職:留職停薪,期滿可申請復職。
撤職:撤掉職位,直接剝奪公務員身分。
免除職務:免除公務員身分,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為了維護公務紀律與重大公益,避免已完全不適任公職的人員繼續留在政府體制內。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等重度處分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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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13 條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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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罰款 (五年)
(B)休職 (十年)
(C)撤職
(D)減少退休(職、伍)金(五年)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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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摩友的口訣
撤休 降 減 記 申 免 剝 罰
X 10. 5. 5. 5. 5. x. 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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