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A)司法院
(B)監察院
(C)銓敘部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0), B(473), C(74), D(114), E(0) #3791196

詳解 (共 7 筆)

#7276918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A) 司法院❌
(B) 監察院✔️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第 1 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2. 區分職等移送程序:

    • 簡任職(第十職等以上): 採「彈劾主義」。主管機關首長必須先送請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審查通過並提出彈劾案後,再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主管機關不得逕送懲戒法院。

    • 薦任第九職等以下: 採「雙軌制」。主管機關可以選擇送請監察院審查,也可以「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3. 結論:
    本題所述公務員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已超過「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得逕送之標準。因此,必須先由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由監察院審查彈劾後再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1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2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C) 銓敘部❌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30
0
#7275636
正確答案是 (B) 監察院。   解析...
(共 4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275841

簡任官:先送監察院,再送懲戒法院


薦任、委任:直接送到懲戒法院
7
0
#7275639
這題考查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
(共 6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7282908
18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
(共 10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7341186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A) 司法院
→審理機關
(B) 監察院
→移送機關
(C) 銓敘部
→屬於考試院負責公務員考績等人事行政
銓: 衡量
敘: 次序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屬於考試院負責公務員培訓等保障
 ---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ㅤㅤ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保障及培訓事項。
1
0
#7321045
  •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本案情形)

    • 移送機關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各部會)

    • 第一站監察院(審查)

    • 流程說明:主管機關須將案件送交監察院。監察院調查後,若認為確有違法失職情事,會成立彈劾案,再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簡任第十職等官員,是法律明定必須先送監察院審查的對象。

  • 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

    • 移送機關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各部會)

    • 第一站懲戒法院(直接審理)

    • 流程說明:主管機關可以「跳過」監察院,將案件直接移送給懲戒法院進行審理,以簡化流程、提升效率。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7729235
未解鎖
18.             18...

(共 3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729459
未解鎖
18.               ...

(共 1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7732741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4條 1.各院、部、會...
(共 1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810752
未解鎖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
(共 6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