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B)普通法系強調判例法的地位
(C)普通法系的發展,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D)普通法系中雖有契約法與侵權法等領域,卻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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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21), C(46), D(56), E(0) #3791179
統計: A(389), B(21), C(46), D(56), E(0) #3791179
詳解 (共 6 筆)
#7275542
關於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普通法系國家也有大量的成文法,例如《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EEPA,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of 1977),這是美國總統川普在第二任期初期嘗試使用的「威力最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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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普通法系強調判例法的地位✔️
遵循「先例原則」,下級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必須受上級法院既定判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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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普通法系的發展,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 普通法在歷史早期是透過「令狀制」發展起來的。
- 當時「有令狀才有救濟,有救濟才有權利」,法官更關注案件是否符合特定的訴訟程序,因此發展出「程序先於實體」的法理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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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普通法系中雖有契約法與侵權法等領域,卻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 在歐陸法系(民法典體系)中,「債法」是一個統一的概念,涵蓋了契約、侵權、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 但在普通法中,契約法與侵權法是各自獨立發展的學科,彼此界限分明,並沒有像民法典那樣歸納出一個統一的「債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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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094
普通法系(Common Law):
•起源於中世紀英格蘭,由巡迴法官整合各地方習慣法,形成適用於全國的「共同」(Common)法律
•法官造法,由判例累積而成
•具靈活性,隨社會演變
•從實際案件衍生出規則,較具體
•起源於中世紀英格蘭,由巡迴法官整合各地方習慣法,形成適用於全國的「共同」(Common)法律
•法官造法,由判例累積而成
•具靈活性,隨社會演變
•從實際案件衍生出規則,較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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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Civil Law):
•源自羅馬市民法(ius civile),重視體系,為歐洲大陸的法律體系
•嚴格詮釋成文法典
•先制定理論再應用於個案,較抽象
•源自羅馬市民法(ius civile),重視體系,為歐洲大陸的法律體系
•嚴格詮釋成文法典
•先制定理論再應用於個案,較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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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趨勢是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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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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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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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沒有、不存在
無成文法 = 沒有法律條文
無成文法 = 沒有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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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是
不成文法 = 不是寫成完整法典形式的法律
不成文法 = 不是寫成完整法典形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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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是「重判例」,不是「沒有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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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普通法系強調判例法的地位
→普通法是由判例累積出來的
→普通法是由判例累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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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普通法系的發展,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普通法歷史上是從訴訟程序衍生出來的
→普通法歷史上是從訴訟程序衍生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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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普通法系中雖有契約法與侵權法等領域,卻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普通法以案例為基礎,有契約案件所以形成契約法。而「債」不是一種具體的事件而是較為抽象的概念
→普通法以案例為基礎,有契約案件所以形成契約法。而「債」不是一種具體的事件而是較為抽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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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18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 |
|---|---|---|---|
| (A) |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 錯誤 | 普通法系國家並非完全沒有成文法,仍有立法機關制定的制定法,只是在法律體系中判例法佔據主導地位。例如英國、美國均有大量成文法典(如美國憲法、統一商法典等)。 |
| (B) | 普通法系強調判例法的地位 | 正確 | 普通法系的核心特徵在於「遵循先例」原則,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淵源,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 |
| (C) | 普通法系的發展,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 正確 | 普通法系在歷史發展上重視訴訟程序,著名的「令狀制度」即為程序先於權利的表現,程序法在傳統上具有主導地位。 |
| (D) | 普通法系中雖有契約法與侵權法等領域,卻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 正確 | 普通法系並未像大陸法系(如德國、法國)那樣,將契約、侵權、不當得利等抽象歸納為統一的「債法」體系,而是以個別的法律領域分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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