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訴訟法上之有關簡易訴訟事件數額之決定,除法律明定外,亦得由何機關增減之?
(A)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B)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C)最高行政法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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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57), C(52), D(235), E(0) #3791201
統計: A(208), B(57), C(52), D(235), E(0) #3791201
詳解 (共 5 筆)
#7276253
行政訴訟法上之有關簡易訴訟事件數額之決定,除法律明定外,亦得由何機關增減之?
(A)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B)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並無此項調整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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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雖為終審法院,亦無權調整此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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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司法院✔️
- 本題涉及行政訴訟法中簡易訴訟程序的管轄權數額調整權限機關,屬於法律明確授權的規定。
-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簡易訴訟程序)所定數額,司法院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 該條文明確授權 司法院得因應情勢需要,在一定範圍內調整簡易訴訟事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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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3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D)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4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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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7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的金額或價額,是由司法院根據社會情勢的變化,以命令的方式進行調整。
?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明確規定了這項授權:
第229條 第3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這項規定,也稱為法定授權。它允許司法院在不動用立法程序、不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情況下,透過發布行政命令的方式,靈活地調整簡易訴訟程序的金額門檻,以應對物價變動或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現行數額:目前(2026年)簡易訴訟程序的金額門檻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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