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A)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B)沒收不法利得
(C)免除公務員職務
(D)違章工具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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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69), C(70), D(293), E(0) #3791199
統計: A(72), B(69), C(70), D(293), E(0) #3791199
詳解 (共 5 筆)
#7321069
| (A) | 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 否 | 這是「預防性管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危險擴大,而非處罰過去的違法行為。行政法院實務將此類措施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不適用行政罰法。 |
| (B) | 沒收不法利得 | 否 | 這個有爭議。我國《行政罰法》將其列為「沒入」的一種,但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多將其定性為「準不當得利返還」,目的是剝奪不當利得、填補國庫,而非制裁行為人。因此,它在性質上較接近「不具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
| (C) | 免除公務員職務 | 否 | 「免職」屬於「懲戒處分」或「身分變更」措施,目的是維護官箴與行政紀律,而非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因此不屬行政罰。 |
| (D) | 違章工具之沒入 | 是 | 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沒入」被明定為行政罰的一種。這與選項(B)「沒收不法利得」不同,後者著重在剝奪不當利益,而此處的「沒入」是對違法行為所用工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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