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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5年 - 115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36683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5年 - 115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36683

年份:11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6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原告向法院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為其他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應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 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B)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於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C)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但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於任何情形下得 置之不理,繼續對其為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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