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不告不理原則
(B)職權調查主義
(C)法院照顧義務
(D)言詞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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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29), C(8), D(13), E(0) #3791183
統計: A(280), B(29), C(8), D(13), E(0) #3791183
詳解 (共 4 筆)
#7277169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 不告不理原則✔️
- 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
- 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 此原則源自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刑事訴訟亦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法院審判權受當事人處分權拘束,確保程序正義與當事人主體性。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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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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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
(B) 職權調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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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不告不理原則相對。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了發見真實,可以不受當事人主張或提供證據的限制,主動去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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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通常見於刑事訴訟或涉及公益的行政訴訟,但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C) 法院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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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在程序中應注意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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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對法律知識不足的當事人進行適度的權利告知或法律扶助之指引,確保程序的公平性,這與是否主動裁判無關。
(D) 言詞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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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作成裁判前,必須給予當事人在法庭上用「說的(言詞)」方式,針對事實及法律爭議進行陳述與辯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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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程序正義的要求,而非規範法院何時能開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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