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設有明文規定
(B)不受權力分立原則之限制
(C)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得決定不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
(D)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不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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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4), C(400), D(21), E(0) #379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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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727710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增修條文設有明文規定❌
(B) 不受權力分立原則之限制❌
根據 釋字第 627 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
(C) 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得決定不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
根據 釋字第 627 號解釋文: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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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27 號 民國 96年6月15日
解釋文 ....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C),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D),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理由書 ....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A)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B)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 |
(D)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不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
根據 釋字第 627 號解釋文: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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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37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 (依據釋字第627號解釋) |
|---|---|---|---|
| (A) | 憲法增修條文設有明文規定 | 錯誤 | 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並未明文規定「國家機密特權」。此特權是大法官透過解釋所創設的憲法位階權力。 |
| (B) | 不受權力分立原則之限制 | 錯誤 | 特權仍受權力分立原則制約。解釋文指出,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涉及此類資訊時,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而非絕對服從。法院仍保有最終審查權,判斷總統行使特權是否合理。 |
| (C) | 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得決定不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 | 正確 | 這是釋字第627號解釋的核心內容。解釋文明確指出:「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
| (D) |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不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 | 錯誤 | 解釋文明確指出,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該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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