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 1 筆個人資料 代價為新臺幣 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 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A)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C)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D)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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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201), C(168), D(37), E(0) #3791222

詳解 (共 6 筆)

#7275608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 1 筆個人資料 代價為新臺幣 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 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A)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1.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須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2. 本題中,甲收受每筆 500 元作為提供個資(非法行為)的對價,完全符合此罪。

  1. 有收錢、有對價關係 → 賄賂罪

  2. 做的事情是違法的(洩漏個資) →  違背職務

  3. 組合起來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A)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B)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1. 構成要件: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即該做的事或合法的權限內行為),收受賄賂。
  2. 因為「洩漏個資給徵信社」並非合法的職務行為,所以不選此項。

(C)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1. 構成要件:公務員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例如:虛報加班費、虛報差旅費)。

  2. 本題中,甲跟徵信業者是「達成協議(對價關係)」,雙方都很清楚是在買賣資料,沒有誰騙誰的問題。

(D) 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1. 「圖利罪」通常是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2. 如果公務員跟對方有「對價關係」(你給我錢,我幫你辦事),會優先成立「賄賂罪」。只有在沒有發現收錢證據,但公務員明知違法仍讓特定人獲利時,才會討論圖利罪。

  3. 本題已有明確收錢行為,應論以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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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752
一、題目白話意思 警察甲利用職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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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103
答案:(A)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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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423
44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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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224

法律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區分「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以及與其他貪污罪名的差異。

警察甲的行為同時符合以下要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1. 公務員身分:警察依法令從事公務,具有公務員身分。

  2. 收受賄賂:甲以「每筆500元」的代價收受金錢,屬於賄賂。

  3. 違背職務:這是本題的關鍵。甲查詢個人資料的行為,雖然表面上是在執行其「查閱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的職務,但其「為徵信業者非法查詢」並收取對價的目的,已使其行為從合法的職務執行,轉變為違反個資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違法行為。此時,其收取的500元對價,即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收賄對價。

  4. 對價關係:甲收受金錢與其違法查詢行為之間,存在明確的對價關係。

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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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罪名 解析 是否正確
(A)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警察收錢非法查資料,屬於以違背法令的行為作為收錢的代價,構成此罪。 正確
(B)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此罪是指收受賄賂,但公務員所為的仍是合法的職務行為。本案警察的查詢行為因目的不法而成為違法行為,故不適用此項。 錯誤
(C)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此罪需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本案中,徵信業者明知甲是違法查詢而交付對價,並無受騙,故不構成此罪。 錯誤
(D) 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圖利罪(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與收賄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圖利罪是「單方」違法給予利益,沒有收受「對價」的關係。本案中,甲收受500元是因其違法查詢行為的「對價」,故應優先適用「收受賄賂」的相關規定,而非圖利罪。 錯誤

? 總結

本題中,警察甲收取金錢,並以違反法令的方式(違背職務)執行查詢個資的行為,完全符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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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145
警察利用職務查詢個人資料並提供給徵信業者,違背其保密職務,故構成「違背職務」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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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收賄罪
做「不該做」或「不去做」本該做的職務行為(違背職務)
例:考官收受賄賂後,在面試中將考生的分數故意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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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對「本分內應做」的事收受好處
例:承辦人員正常簽核公文,但收受民眾紅包作為加快處理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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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利用職務,採取「詐騙」手段騙取財物
例: 總務人員利用購買設備機會,偽造發票以高報價欺騙機關支付高額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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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干預非其管轄的事務,不法獲利
例: 建管處官員(非主管地政)利用人脈關係,關說地政事務所核發土地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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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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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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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73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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