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詢問或訊問被告本案之相關 事實?
(A)在途解送之時間
(B)等候辯護人 4 小時之內的時間
(C)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D)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54), C(403), D(31), E(0) #3791218
統計: A(17), B(54), C(403), D(31), E(0) #3791218
詳解 (共 5 筆)
#727558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詢問或訊問被告本案之相關事實?
(A) 在途解送之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3-1 條第 1 項第 2 款,這是為了運送人犯到法院或檢察署的時間,禁止在此時進行本案事實的詢問。
|
刑事訴訟法第 93-1 條 1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A)。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D)。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B)。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2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3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
(B) 等候辯護人 4 小時之內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3-1 條第 1 項第 5 款,當被告要求律師到場,在等待律師的這段時間(最多 4 小時)內,為了保護被告的辯護權,法律禁止在此時詢問。
ㅤㅤ
(C) 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夜間詢問原則上禁止,但如果「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則可以進行詢問。
-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同意詢問),這段時間就不會被當作「不計入時間」,而是正常的詢問時間,因此是可以進行本案事實詢問的。
|
刑事訴訟法第 100-3 條 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2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3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D) 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被告因為身體健康因素(如毒癮發作、生病昏迷)導致無法接受訊問,這是客觀上的阻礙,法律禁止在此狀態下強行訊問。
13
0
#7321212
| 選項 | 內容 | 可否詢問本案事實 | 解析與法條依據 |
|---|---|---|---|
| (A) | 在途解送之時間 | 不可 | 在途解送時間屬於第93條之1第1項第1款的「法定障礙事由」,這段期間依法不得進行訊問。 |
| (B) | 等候辯護人4小時之內的時間 | 不可 | 等候辯護人4小時內的時間,屬於第93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的法定障礙事由,原則上不得詢問。除非被告明確捨棄等候權利,否則這段時間不能問。 |
| (C) | 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 可以 | 這是第100條之3第1項但書的「例外」規定。雖然夜間原則上禁止詢問,但若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則可合法進行夜間訊問。 |
| (D) | 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 不可 | 毒癮發作屬第93條之1第1項第6款的「其他事由」,即受訊問人因精神或身體障礙,事實上無法進行有效溝通,這段時間依法不得進行訊問。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