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詢問或訊問被告本案之相關 事實?
(A)在途解送之時間
(B)等候辯護人 4 小時之內的時間
(C)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D)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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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33), C(1119), D(67), E(0) #3791218
統計: A(42), B(133), C(1119), D(67), E(0) #3791218
詳解 (共 6 筆)
#7347378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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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212
| 選項 | 內容 | 可否詢問本案事實 | 解析與法條依據 |
|---|---|---|---|
| (A) | 在途解送之時間 | 不可 | 在途解送時間屬於第93條之1第1項第1款的「法定障礙事由」,這段期間依法不得進行訊問。 |
| (B) | 等候辯護人4小時之內的時間 | 不可 | 等候辯護人4小時內的時間,屬於第93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的法定障礙事由,原則上不得詢問。除非被告明確捨棄等候權利,否則這段時間不能問。 |
| (C) | 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 可以 | 這是第100條之3第1項但書的「例外」規定。雖然夜間原則上禁止詢問,但若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則可合法進行夜間訊問。 |
| (D) | 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 不可 | 毒癮發作屬第93條之1第1項第6款的「其他事由」,即受訊問人因精神或身體障礙,事實上無法進行有效溝通,這段時間依法不得進行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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