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 係其殺豬所沾染等語,惟因甲並非屠夫,法官不予採信,逕予論罪科刑。關於法院審判有無違背證據法 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B)沒有違背,因法官依法審判
(C)有違背,因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D)沒有違背,因為兇刀及血衣係合法取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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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49), C(73), D(131), E(0) #3791219
統計: A(467), B(49), C(73), D(131), E(0) #3791219
詳解 (共 6 筆)
#7275585
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 係其殺豬所沾染等語,惟因甲並非屠夫,法官不予採信,逕予論罪科刑。關於法院審判有無違背證據法 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 殺人事實的認定需要嚴格證明。
- 法官以主觀推測代替科學鑑定,違反了嚴格證明法則。
1. 什麼是「嚴格證明法則」?在刑事訴訟中,關於犯罪事實(即被告是否有罪、殺人的具體情節等)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才稱為「嚴格證明」:
2. 為何本題法官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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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沒有違背,因法官依法審判❌
法官雖然有「自由心證」的權力,但自由心證不能違背邏輯與經驗法則,更不能跳過應有的證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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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違背,因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 「直接審理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直接面對證據與被告(即親自看、親自聽)。
- 本題重點不在於法官有沒有親自看那把刀,而是在於他「認定事實的方法」太過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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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沒有違背,因為兇刀及血衣係合法取證所得❌
- 兇刀和血衣雖然是「合法取證」(有證據能力),但這只是門檻。
- 有了證據後,還要「正確地解讀和證明」證據與犯罪的關聯性。刀子是合法的,不代表刀上的血就自動被證明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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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502
直接審理原則:法官親自聽取證人陳述、勘驗物證
嚴格證明法則: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程序合法)和「證明力」(有可信度),並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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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雖然甲並非職業屠夫,但不代表完全不可能有機會殺豬、接觸豬血,單憑「不是屠夫」就斷定被告不可能接觸豬血,屬主觀臆測,違背客觀的「經驗法則」(日常生活經驗)
嚴格證明法則: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程序合法)和「證明力」(有可信度),並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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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雖然甲並非職業屠夫,但不代表完全不可能有機會殺豬、接觸豬血,單憑「不是屠夫」就斷定被告不可能接觸豬血,屬主觀臆測,違背客觀的「經驗法則」(日常生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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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從「甲持有血物」跳躍推理至「血必定是死者血跡」,違反「論理法則」(邏輯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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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不要求「絕對的毫無懷疑」,而是排除「合理的懷疑」,而法官未能透過科學鑑識排除豬血的「合理懷疑」,缺乏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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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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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215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 |
|---|---|---|---|
| (A) | 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 正確 | 如上所述,法官未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且心證違背經驗法則。 |
| (B) | 沒有違背,因法官依法審判 | 錯誤 | 法官雖有審判權,但其審判必須遵循證據法則,不能恣意為之。 |
| (C) | 有違背,因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 錯誤 | 直接審理原則是指法院應親自接觸原始證據(如親自訊問被告、證人),而非僅閱讀書面。本案爭點在於法官對證據的心證方式,與直接審理原則無直接關聯。 |
| (D) | 沒有違背,因為兇刀及血衣係合法取證所得 | 錯誤 | 證據取得合法(具有證據能力),不代表法官可以任意評價其證明力。本案違法之處在於「證據評價」階段,而非「證據取得」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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