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我國高階文官現況之敘述,何者正確?
(A)單獨訂定特種人事法規予以規範
(B)沒有任用資格條件的限制
(C)第 10 職等以上人員,可在各職系之間調任
(D)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即納入人才資料庫
統計: A(107), B(32), C(269), D(1427), E(0) #3865602
詳解 (共 5 筆)
(D)根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16條: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之查詢。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規彙編、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1. 題目翻譯(題目到底在問什麼?)
白話翻譯:關於台灣現在「簡任高階文官(高官)」的制度,下面四個說法哪一個是對的?另外,高官是不是真的能像變色龍一樣,到了 10 職等就能「在任何職系之間任意調來調去」?
2. 概念與法條白話剖析
關鍵一:為什麼 (C) オ是錯的?(深入解答你的疑問)
(C) 選項原文:「第 10 職等以上人員,可在各職系之間調任」
這個選項犯了兩個嚴重的觀念與法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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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階文官的定義(定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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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制度(及考選部/保訓會的高階公務人員培訓)中,「高階文官」通常指「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之人員(9 職等屬於薦任最高等,一般被歸類為中階文官/科長級)。所以單論「10 職等以上」這個數字本身並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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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職系調任」的限制(法規錯誤,核心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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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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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調任限制不分 10 職等:公務人員的調任(包含薦任第 9 職等或簡任官),必須在「同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系/得單向調任之職系」內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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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能「任意在各職系之間調任」:即使到了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雖然調任彈性比初階文官大,但絕非「可以在『各』職系之間隨意調任」!例如:一個第 10 職等的「土木工程」職系高官,不能因為升到 10 職等,就隨便調去當「公立醫院醫師(醫事職系)」或「法務技術/檢察事務官」;他依然必須具備目標職系的考試及格、學分修畢或專長認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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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C) 選項寫得好像「只要到了 10 職等,就能無條件在任何(各)職系間任意自由調任」,完全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專長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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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化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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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的例子(為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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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是經濟部第 11 職等的「工業工程」職系高官。雖然他職等很高(11 職等),但他不能明天直接調去衛生福利部擔任第 11 職等的「中醫師」或「藥事」職系處長,因為他沒有相關專業資格與法定的職系專長。這說明了「10 職等以上也不可以在各職系間隨意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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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的例子(正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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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局長(第 10 職等)獲選參加保訓會舉辦的「高階文官發展訓練」,經過半年的課堂學習與情境演練,最後評鑑合格通過。保訓會隨即將李副局長的名單登錄進「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半年後行政院要補選一位局長(第 13 職等),便從這個人才資料庫中撈取名單進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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