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並發布之。此辦法之性質為何?
(A)法律
(B)行政規則
(C)自治條例
(D)自治規則
統計: A(107), B(667), C(1791), D(3902), E(0) #1808752
詳解 (共 10 筆)
自治條例:直轄市稱法規,縣市稱規章,鄉鎮市稱規約
自治規則:冠地方自治團體名稱,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25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26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I.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II.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III.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27
地方制度法 第 27 條
I.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II.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II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行政規則怎麼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