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要做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處分時,依據現行《教師法》的規範,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的議決門檻為何?
(A)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B)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審議通過
(C)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D)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統計: A(1917), B(165), C(5264), D(4698), E(0) #35704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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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wen Hou 高三下 (2011/06/25 20:47):讚133人 綜合整理: 人數規定 A. 1/2: Ø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具原住民身份者不得少於1/2。 Ø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依教育基本法):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B. 1/3: Ø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1/3。 Ø 審議教科書(國民教育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Ø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C. 2/3: Ø 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Ø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法):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Ø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Ø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
教師法 第十四條
.....(前面請查詢法規詳細全文)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已經修法了 民國108年修正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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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447&KeyWordHL=&StyleType=1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
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
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
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
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