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
友,並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下列那一種憲法原則之內涵?
(A)罪刑法定原則
(B)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統計: A(217), B(3503), C(210), D(243), E(0) #2851587
詳解 (共 6 筆)
題幹:憲法第 8 條: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B)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
◦ 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
◦ 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法的問題。(大法官也多用比例原則來檢視法律實體內容是否過度侵害人權。)
• 正當法律程序的效力可以限制國家的各種「權力」,包括國家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因而對應出現「正當行政程序」、「正當立法程序」、「正當司法程序」。
• 釋字第709號理由書: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
• 釋字第418號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孫森焱:所謂「正當法律程序」除(憲法)第八條別有規定外,應係第二十三條規範之事項,為人民行使訴訟權所制定之訴訟程序,是否合理而公平,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要件論斷,要難謂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外,另有普遍性抽象意義之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所保障。
• 釋字第384號解釋文: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亦即「程序正義」,在刑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係指國家追訴犯罪必須依法律程序,且該依據之法律、程序亦須符合憲法上實現公平正義之上位概念及原理原則。
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 友,並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依據程序(B)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