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傳聞證據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所製作之刑案移送書,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 上有證據能力
(B)在法院審理乙傷害丙的案件中,證人在法庭上說:「甲告訴我說他親眼看到乙用球棒攻擊丙」, 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不是傳聞證據,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
(C)傳聞證據排除法則於簡式審判程序中適用之
(D)在法院審理甲誹謗乙的案件中,證人在法庭上說:「甲告訴我說他親眼看到乙偷了丙的錢包」, 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不是傳聞證據,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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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38), C(98), D(452), E(0) #3116612
統計: A(192), B(38), C(98), D(452), E(0) #3116612
詳解 (共 4 筆)
#6344134
B,由於本題中「甲沒有親自出庭接受詰問」,法院無法檢驗甲的供詞是否可靠,故該供述應屬傳聞證據,被排除。
選項 (D) 正確,因為它的證明目的不是為了證明「乙真的有偷竊」,而是要證明「甲有沒有說過這句話」,因此不屬於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選項 (D) 正確,因為它的證明目的不是為了證明「乙真的有偷竊」,而是要證明「甲有沒有說過這句話」,因此不屬於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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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05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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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738
請問A錯在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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