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護照適用對象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B)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
(C)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D)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為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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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5), C(50), D(1280), E(0) #2052332

詳解 (共 2 筆)

#3539640

(A)《護照條例》第7條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B)(C)《護照條例》第8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D)《護照條例》第9條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四、外交公文專差。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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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194

護照條例

第 7 條

A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第 8 條

B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C  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第 9 條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四、外交公文專差。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 10 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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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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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時修正《護照條例》,此後元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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