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B)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C)任何人不得於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D)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法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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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0), C(148), D(1035), E(0) #2052341
統計: A(61), B(30), C(148), D(1035), E(0) #2052341
詳解 (共 2 筆)
#3539723
(A)(B)(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D)《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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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247
入出國及移民法
abc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d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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