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悠遊卡,應構成何罪?
(A)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刑法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
(C)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D)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支付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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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8), C(521), D(4722), E(0) #2781354
統計: A(23), B(48), C(521), D(4722), E(0) #2781354
詳解 (共 6 筆)
#5224479
第 201-1 條 偽造支付工具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201 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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