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身著警察制服,自稱為 A 警官,向被害人乙佯稱其郵局帳戶遭歹徒作為犯罪之用須受監管,乙
因而將帳戶中款項領出交給甲。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149 條之妨害秩序罪
(B)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
(C)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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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35), C(87), D(6816), E(0) #2781357
統計: A(55), B(35), C(87), D(6816), E(0) #2781357
詳解 (共 9 筆)
#558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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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157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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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509
339-4 條 冒3公
犯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Y~7Y下有期,得併科一百萬元↓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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