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派出所所長甲明知乙在轄區內經營色情應召站,由警員丙逢年節收下乙主動提供的金錢,再由甲、
丙平分,乙因此可以在臨檢前獲知訊息而規避查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教唆犯
(B)甲、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C)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丙收受金錢,與其職務不具相當對價關係,不成立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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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077), C(263), D(39), E(0) #2781352
統計: A(69), B(6077), C(263), D(39), E(0) #2781352
詳解 (共 5 筆)
#5123920
上課的老師提到的補充給大家參考
乙是成立122條三項的交付行賄罪
III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後省略)
而為什麼是交付呢?
交付,對應的是公務員的收受
若公務員沒有收受的意思,那行賄者就要評價成行求而不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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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540
(A)乙沒有教唆的意思,是成立刑法122Ⅲ行賄罪
(B) 第 122 條 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C)成立
違背職務受賄罪
(D)對價關係應就客觀情形審查,成立第 122 條 Ⅰ違背職務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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