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縣(市)民之權利?
(A)對縣(市)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對縣(市)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C)對縣(市)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對於縣(市)議員有請求提供民眾服務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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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1), D(53), E(0) #3791286

詳解 (共 1 筆)

#727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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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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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A)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C)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B)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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