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有一連帶債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但並未約定分擔部分。丁得知丙對
A 有 500 萬債權,便向 A 表示要以之抵銷連帶債務,之後 A 又主動免除甲之債務。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未約定債務之分擔部分,所以 5 人均分
(B)丁先向 A 表示要以丙對其之債權,抵銷該連帶債務,所以連帶債務得因此減少 200 萬
(C)丁主張以丙債權抵銷連帶債務、再加上 A 免除甲之債務,之後若乙清償剩下之全部債務,其應 共清償 300 萬元
(D)乙清償全部債務後,得對於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但發現戊因躲債潛逃海外遍尋不著。關於 戊的債務部分,由乙與甲丙丁按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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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78), C(298), D(57), E(0) #2799416
統計: A(33), B(178), C(298), D(57), E(0) #2799416
詳解 (共 3 筆)
#5447806
1000萬,甲乙丙丁戊五人分擔,每人分擔200萬元。
乙請求丙對A的債權抵銷,依據民法第277條規定,連帶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分擔之部分為限,的主張抵銷(因此丙的債權只抵銷200萬)。剩下債務為1000-200=800。
A又免除甲的債務,甲的200萬免除。剩乙丙丁戊就剩下債務600萬為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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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連帶債務人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於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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