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視為承認?
(A)買受人不經試驗,即拒絕承認
(B)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
(C)於約定期限,買受人不為拒絕之表示
(D)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買受人不為拒絕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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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77), C(61), D(51), E(0) #2799419

詳解 (共 2 筆)

#5424817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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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822
B已支付不返還就是承認CD未於期限內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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