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乙之母,丙男認領乙。數年後,丙請求乙扶養,關於此事是否有理,可能有幾個因素:①丙 不能維持生活 ②丙沒有乙得主張顯失公平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之情形 ③丙認領乙有效 ④丙 無謀生能力 ⑤乙有扶養能力。各因素如依照判斷先後順序排列,下列何者為妥?
(A)③①⑤②
(B)③④⑤②
(C)②⑤③①
(D)②①④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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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163), C(25), D(36), E(0) #2799429

詳解 (共 2 筆)

#5253919
一、要先有③丙認領乙有效,才有後面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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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 1121 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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