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因病死亡未留遺產,乙查得甲有一子丙,在甲死亡前一年, 從甲受贈 20 萬元,乙是否得向丙請求清償借款?
(A)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因甲未留遺產,丙對乙不負清償 20 萬元責任
(B)依民法第 1148 條之 1 規定,丙受贈的 20 萬元視為其所得遺產,應負清償責任
(C)依民法第 1173 條之規定,丙受贈的 20 萬元為特種贈與,應負清償責任
(D)丙對乙不須負任何民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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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85), C(76), D(50), E(0) #2799431

詳解 (共 4 筆)

#5385182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故題目甲死亡前一年受贈仍歸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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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556
民法第 1148 條之 1 規定 繼承人...
(共 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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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361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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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185

題目是問乙對丙請求清償(屬於外部關係)

清償要再去分內部還是外部本題是外部關係所以涉及的是所得遺產(1148-1)
如果是內部關係那就是應繼遺產也就是有沒有1173的問題
本題要看得是所得遺產(1148-1)規定兩年內贈與
甲在一年前贈與丙20萬所以所得遺產是20萬
(A)丙對乙負20萬清償責任(1148所得遺產範圍之內清償債務)
(B)對的因為本題是問外部關係所以所得遺產20萬是對的
(C)1173是for 內部關係(繼承人間自己分配遺產)
本題的20萬不是特種贈與,且只說贈與丙20萬也沒有說是因為什麼原因而贈與所以1173也不一定可以用
(D)要負責,債務還完才會分配內部關係的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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