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務員甲因拒絕服從長官之命令,而遭申誡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長官下達命令時,甲均應立即服從
(B)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雖有違反刑事法律,甲亦有服從之義務
(C)甲因遭申誡懲處,得提起復審以資救濟
(D)甲之申誡懲處因提起救濟程序而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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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19), C(2916), D(248), E(0) #2799442
統計: A(85), B(119), C(2916), D(248), E(0) #2799442
詳解 (共 7 筆)
#5494063
曠職登記、申誡以上懲處、不予敘獎、嘉獎以上獎勵、考績甲乙丙等、一次記兩大功核發獎勵金、專案考績等 改列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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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353
各位好,想請問(C)選項,甲遭到「申誡懲處」,可否提「申訴」而非「復審」?
因「申誡懲處」應不屬於不具重大影響力(EX改變公務員身分)的行政處分,而偏屬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而應提「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 (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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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6873
回 3F、4F,感謝兩位的回覆與資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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