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者,自始無效
(B)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即永久有效
(C)行政處分之廢止,向將來失效
(D)行政處分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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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189), C(194), D(267), E(0) #2799450
統計: A(124), B(2189), C(194), D(267), E(0) #2799450
詳解 (共 5 筆)
#5249752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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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395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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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462
行政程序法
(A)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B)可依第 117 條撤銷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A)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B)可依第 117 條撤銷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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