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請求作成授益處分,而行政機關置之不理時,得提起之
(B)提起怠為處分之訴時,裁量處分不得作為請求標的,因不符人民權益
(C)人民依法提出申請之案件,不服行政機關拒絕或駁回時,得提起之
(D)拒絕申請之訴的訴之聲明,應包括撤銷原處分和原訴願決定,以及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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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988), C(214), D(574), E(0) #2799457
統計: A(106), B(1988), C(214), D(574), E(0) #2799457
詳解 (共 3 筆)
#5220554
2樓妳好,可以想成那撤銷是原告希望法官判決內容的成分,真正想要的結果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課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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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053
(B)提起怠為處分之訴時,裁量處分不得作為請求標的,因不符人民權益-->裁量處分得作為請求標的符合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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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要件如下:
1.申請對象為行政處分
(1)怠為處分訴訟之目的在於透過法院以判決,促使行政機關作成當事人所申請之行政處分。因此,所訟標的須為「作成所申請之特定內容行政處分」;如未能達此程度,則請求命機關對於所申請案件作成行政處分。
(2)須依法申請
此處所稱「依法申請」所指應為當事人法律上有申請權者為限 。於怠於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中,依法有申請資格者,始具備主觀公權利而有訴訟利益。反之,若人民之申請無法律上依據,權利便沒有受侵害之虞,故無救濟之必要。
2.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作為
(1)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定期間內作為:
A.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B.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2)當機關未能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作為時,人民得提起怠為處分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要件如下:
1.申請對象為行政處分
(1)怠為處分訴訟之目的在於透過法院以判決,促使行政機關作成當事人所申請之行政處分。因此,所訟標的須為「作成所申請之特定內容行政處分」;如未能達此程度,則請求命機關對於所申請案件作成行政處分。
(2)須依法申請
此處所稱「依法申請」所指應為當事人法律上有申請權者為限 。於怠於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中,依法有申請資格者,始具備主觀公權利而有訴訟利益。反之,若人民之申請無法律上依據,權利便沒有受侵害之虞,故無救濟之必要。
2.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作為
(1)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定期間內作為:
A.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B.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2)當機關未能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作為時,人民得提起怠為處分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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