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低,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仍不 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A)一般給付之訴
(B)課予義務訴訟
(C)撤銷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D)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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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9), B(1931), C(180), D(153), E(0) #2799464

詳解 (共 4 筆)

#5231631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109.6.12):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補償價額不服,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二項以書面提出異議;不服查處結果,依行訴第5條第二項提出課予義務訴訟

1.因其為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主管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有損失補償義務 = 土地所有權人有請求合理補償之權

2.補償係為填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被剝奪之財產權,故補償須與損失相當。倘所有權人認為補償與損失不相當者,自得依法提起相應行政救濟。(土徵22條第二項-提出異議)
而提出異議後,主管機關維持原價額之查處結果 = 駁回所有權人補償價額差額之申請,因此應循行訴第5條第二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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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578

駁回應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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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509
最高行政法大法庭6月12日作成109年度...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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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565

請問那個異議是算相當訴願程序嗎?

另外,看法條是在訴願+訴訟之前要有申請+對方不作為/申請+駁回,但是本題中卻缺乏前階之申請,不太明白。有請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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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9396
未解鎖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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