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A 行政機關和 B 公司間訂立行政契約,且雙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於契約中約定,B 公司於
契約約定給付有債務不履行時,A 機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嗣 A 機關以該契約為強 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準用那一法律規定?
(A)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B)行政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C)強制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D)仲裁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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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8), B(742), C(263), D(8), E(0) #2799475
統計: A(1938), B(742), C(263), D(8), E(0) #2799475
詳解 (共 4 筆)
#5251226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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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522
行程法148: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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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964
行政契約不履行,準用行政訴訟法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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