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某直轄市 A 市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減輕其教育負擔,訂定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要點,規定任職
於該市之公務人員,其子女就學期間,均可申請按月教育補助 1 千元。甲女為 A 市之公務人員,任職 於 A 市所屬之丙機關並於 99 年與經商之乙男結婚,婚後甲並未生子,而乙與前妻所生之女兒丁則與 甲、乙同住,惟甲並未收養丁。婚後甲考量丁就讀私校,教育費用可觀,甲乃自 99 年 9 月起向丙機 關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獲准,獲按月補助 1 千元。其後,甲任職之丙機關於 105 年 3 月發現甲不符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之要件,乃於 107 年 1 月作成書面處分撤銷對甲之補助,另於 107 年 4 月發文命甲返還 所受領之全部補助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機關所作成命返還之處分具有執行力,於該書面處分到達後,即可依該處分對甲為行政執行
(B)丙機關不可以作成處分命甲返還,只能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C)丙機關於 107 年 4 月始發函請求甲返還全部補助費用,已經超過請求之 5 年時效期間
(D)丙機關所作成之撤銷處分之時效,是自發現甲不符補助要件時起算,故尚未逾越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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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22), C(470), D(2154), E(0) #2799466
統計: A(420), B(122), C(470), D(2154), E(0) #2799466
詳解 (共 6 筆)
#5231659
(A)、(B)
行程法127條:
授益行政處分,內容為提供一次金/連續金/可分物之給付者,經確認無效/撤銷/廢止/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情形者,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而受領之給付。
前項返還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處分尚未確定時,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C)、(D)
行程法第121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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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260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自機關知有撤銷事由起兩年所以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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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492
(A):書面v、確定範圍v,但限期x➡️沒有確定➡️不能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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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330
這整份考題出的好爛...果然交通類考試的出題都很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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