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廢止行政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者,乃廢止原合法授益處分之事 由,惟行政機關對事件狀況為不同於行政處分作成時原先之評估,並非在此所謂事實之事後變更
(B)以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為廢止原合法授益處分之事由,實乃情事變更原則之體現
(C)原處分機關合法廢止行政處分後,原處分自廢止時失其效力,但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所遭受財產上 損失,於知悉該處分廢止事由時起 5 年內得請求原處分機關補償該損失
(D)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並未履行該負擔,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原處分,且該原處分經廢止 得溯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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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154), C(1796), D(268), E(0) #2799465
統計: A(642), B(154), C(1796), D(268), E(0) #2799465
詳解 (共 10 筆)
#5226259
C 自知悉起2年內 自撤銷時起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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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105
(C)選項先看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二項準用第121條的補償時效。
故知有原因兩年內為之,最長五年。
若有錯誤還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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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534
第121條
補償請求權,
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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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833
有哪位同學看得懂A選項在什麼?老師他媽是教國文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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