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締結,法規未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應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B)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C)與行政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無效
(D)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終止契約,並補償當事人一方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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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7), B(136), C(296), D(110), E(0) #2799453

詳解 (共 4 筆)

#5242243

(A)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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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774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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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473
行政程序法 (A)第 139 條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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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444
行政法139、140、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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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8855
未解鎖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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