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民之權利?
(A)對於直轄市之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對於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C)對於直轄市之教育文化,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D)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議長,有依法罷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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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6), C(4), D(251), E(0) #3704067
統計: A(4), B(16), C(4), D(251), E(0) #3704067
詳解 (共 1 筆)
#7390053
(A)(B)(C)規範在地制法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B)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A)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C)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D)議長罷免規範在地制法46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D)改成地方民意代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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