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三
(C) 百分之五
(D) 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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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 C(2), D(0), E(0) #1100931
統計: A(11), B(3), C(2), D(0), E(0) #1100931
詳解 (共 1 筆)
#6577626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可以做:
《公司法》
( 一 ) 第 172-1 條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二 ) 第 192-1 條
3.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 三 ) 第 214 條
1.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 四 ) 第 245 條
1.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五 ) 第 5 條
3. 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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