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經營特工商業者之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對其營業負責 人應如何處理?
(A)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B)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但不罰以拘留及申誡
(C)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但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D)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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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6), B(80), C(439), D(20), E(0) #313586
統計: A(1286), B(80), C(439), D(20), E(0) #313586
詳解 (共 5 筆)
#1223346
第18條(營業負責人之處罰)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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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978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
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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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717
以罰鍰跟申誡為限的是未成年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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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038
第 18 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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