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經營特工商業者之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對其營業負責 人應如何處理?
(A)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B)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但不罰以拘留及申誡
(C)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但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D)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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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6), B(80), C(439), D(20), E(0) #313586

詳解 (共 5 筆)

#1223346
第18條(營業負責人之處罰)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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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978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 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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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001
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後面沒有其他規定了...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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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717

以罰鍰跟申誡為限的是未成年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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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038

第 18 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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