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追究權時效為幾個月?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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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208), C(176), D(71), E(0) #313590

詳解 (共 2 筆)

#1223349
第31條(訊問、處罰之時效期間)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2條(執行時效)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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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943

追究皆2個月

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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