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亦涉嫌違反刑法規定時,應移送檢察官辦理。惟下列 何者仍應處罰之?
(A)生命罰
(B)自由罰
(C)管制罰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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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88), C(656), D(624), E(0) #313598

詳解 (共 4 筆)

#1226381

第38條(與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牽連之管轄)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第19條(處罰之種類)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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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8271

管制罰:如命停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解散等具管制罰性質的不利處分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
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
停止營
業、勒令歇業
、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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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9899
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競合 (A)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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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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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1928
未解鎖
管制罰具有積極的警惕作用,蓋使用罰鍰、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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