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下列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不服處分者,可提起聲明異議
(B)不服抗告者,可提起聲明異議
(C)不服聲明異議者,可提起抗告
(D)不服處分者,可提起訴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79), B(22), C(202), D(61), E(0) #313594

詳解 (共 5 筆)

#1226378
第55條(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56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57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58條(抗告)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第59條(抗告之期間及其方式)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30
0
#2814941

抗告是針對裁定(法院作的決定)
所以不可以對聲明異議抗告

21
0
#1227909

第45條(即時裁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9
1
#2812780

(B)不服抗告者,可提起聲明異議  ---不得提起抗告
(C)不服聲明異議者,可提起抗告 ---不得提起抗告
(D)不服處分者,可提起訴願。 ---聲明異議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7788030&dostatus=&noslave=1&exp=1400#ixzz5GUU4cBbm

8
1
#7279424
(B) 不服抗告者,可提起聲明異議不可抗...
(共 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