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 )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敘述,何者正確?甲:每任任期均不得逾三年;乙:皆為公司之負責人;丙:股東會承認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後,二者皆解除其責任;丁:均對公司負忠實義務
(A) 甲、乙、丙、丁
(B) 甲、丙、丁
(C) 乙、丙、丁
(D) 甲、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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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8), C(2), D(11), E(0) #1101951

詳解 (共 1 筆)

#3352532


Q.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法§195、§217)、乙(公司法§8)、丙(公司法§231、§8) 、丁(公司法§23

 

甲:每任任期均不得逾三年  第195條(董事之任期)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第217條(監察人之任期)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乙:皆為公司之負責人 第8條(公司負責人)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丙:股東會承認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後,二者皆解除其責任 第231條(董監事責任之解除)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丁:均對公司負忠實義務 第23條(負責人應負違反及損害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8條(公司負責人)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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